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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小上字第一四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謝碧莉林振芳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小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
仕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

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第一段第六行中關於「九十二年度北勞小字第二四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一一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審判長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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