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小上字第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小上字第一四號
- 上訴人
- 仕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
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第一段第六行中關於「九十二年度北勞小字第二四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一一二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