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0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0五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興隆汽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南港區,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於調解程序提出之委任狀在卷可查,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