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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0五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0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興隆汽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南港區,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於調解程序提出之委任狀在卷可查,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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