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九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台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環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右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 被 告 環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九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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