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邱 鴻律師 被 告 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朱子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