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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丙○○
  • 被告
    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邱 鴻律師 被   告  台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朱子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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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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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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