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至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邱永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