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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三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
辛○○
原告
丙○○
原告
己○○
原告
甲○○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原告
庚○○
被告
台灣華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惠
訴訟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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