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六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六三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六三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工程款,其並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具狀向本院申報債權等情,業據其提出合建契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