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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六三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六三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六三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工程款,其並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具狀向本院申報債權等情,業據其提出合建契約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應予准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六三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