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0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0八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伯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聲請裁定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伯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因財務困難停止營業,並受經濟部以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經(八七)商字第八七二二七九○○號函處以撤銷公司登記處分。原任董事長甘孫琇玉已辭董事長職,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董事甲○○、乙○○擔任清算人,進行伯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伯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已停業六年,名下已無登記之動產、不動產,其他資產與財物資料均已全數逸失,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爰聲請鈞院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宣告以特別清算程序清算云云。
二、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既稱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自係指已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事務而言,如清算人未進行清算程序,則其是否不能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現務,要未可知,自與前開命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之規定不符。查本件相對人公司未進行清算程序,則其是否不能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現務,要未可知,自與前開命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之規定不符,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特別清算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