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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一五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一五號

聲請人
甲○○○○○○○○○○產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日商極東東洋物產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台灣亞洲東洋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日商極東東洋物產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日商極東東洋物產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極東東洋物產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台灣亞洲東洋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台灣亞洲東洋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現金收支餘額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會議事錄、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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