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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五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五0號

聲請人
林萬益即益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益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益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益豐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就任,依法應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清算完畢,惟因該公司清算過程過於繁鎖,無法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等語。

三、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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