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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91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910號

聲請人
張醒亞即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其為「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上開規定,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為台北市○○區○○路3段132號,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該公司所在地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裁定移由臺灣士林地方法管轄。

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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