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周美雲

  • 原告
    張醒亞即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910號聲 請 人 張醒亞即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其為「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上開規定,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為台北市○○區○○路3段132號,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該公司所在地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裁定移由臺灣士林地方法管轄。 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菀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