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9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910號
- 聲請人
- 張醒亞即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其為「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上開規定,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為台北市○○區○○路3段132號,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該公司所在地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裁定移由臺灣士林地方法管轄。
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