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910號聲 請 人 張醒亞即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其為「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上開規定,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藍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為台北市○○區○○路3段132號,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該公司所在地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裁定移由臺灣士林地方法管轄。 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