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九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九三八號
- 聲請人
- 康耀帝即冠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冠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康耀帝為冠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冠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冠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康耀帝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康耀帝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八一三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