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一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一五號
- 上訴人
- 擁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 ○○○○○○○○○ ○○○ ○○○ 間因九十二年國貿字第一五號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叁仟玖
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