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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一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
擁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 ○○○○○○○○○ ○○○ ○○○ 間因九十二年國貿字第一五號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叁仟玖

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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