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0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0三號
- 原告
- 興家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朕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參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零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