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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0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謝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0三號

原告
興家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朕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參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零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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