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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0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0五號

原告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憲航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第二十五條約定,訴訟時以被告工程主辦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契約在卷。而本件被告負責台北縣板橋市浮洲橋改建工程之主辦單位,為被告機關第二工務所,該第二工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百七十號,此亦有該第二工務所之函文在卷。則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0五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