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0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0五號
- 原告
-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憲航
- 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重大橋樑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廣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契約第二十五條約定,訴訟時以被告工程主辦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契約在卷。而本件被告負責台北縣板橋市浮洲橋改建工程之主辦單位,為被告機關第二工務所,該第二工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百七十號,此亦有該第二工務所之函文在卷。則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