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建字第109號上 訴 人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上豐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建字第1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7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