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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
達鉅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被告
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朴
訴訟代理人
許文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原告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前,將本件爭議提付仲裁。

理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仲裁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雙方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簽訂東洋彩光新建工程之機電工程合約書,其中第二十四條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議,雙方同意提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解決,…」,此有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茲原告主張業依上開合約完成工作並經被告驗收,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六百三十五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依前開仲裁約定,此項爭議應交付仲裁,詎原告未予遵守,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是以被告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當庭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筆錄),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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