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九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九號
- 上 訴 人
-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 右上訴人與甲○○間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九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
-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十八萬零一百
- 五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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