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九號 上 訴 人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甲○○間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九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十八萬零一百 五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