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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九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惠瑜詹駿鴻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九號
上 訴 人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甲○○間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九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十八萬零一百
五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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