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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原告
蔡銘富即毅虹油漆裝潢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玖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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