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原 告 蔡銘富即毅虹油漆裝潢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 捌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玖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