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原 告 蔡銘富即毅虹油漆裝潢工程行 被 告 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仲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