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原告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榮

右原告與被告間鴻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鴻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地址,並提出該公司最近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回其訴。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鴻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致依起訴狀上所載地址寄送,遭「原址查無此公司」理由退回,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