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原 告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榮 右原告與被告間鴻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鴻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 所地址,並提出該公司最近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回其訴。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鴻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致 依起訴狀上所載地址寄送,遭「原址查無此公司」理由退回,無法送達文書,於法 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