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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原告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榮
被告
鴻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承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在台北縣淡水鎮,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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