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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周美雲

  • 當事人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鴻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原   告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榮 被   告 鴻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承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在台北縣淡水鎮,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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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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