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原 告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榮 被 告 鴻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承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在台北縣淡水鎮,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