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四七號
- 原告
- 力澤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馨堡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馨堡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壹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叁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書苑
法院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