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建字第50號
- 原告
- 光慧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 被告
- 乙○○
- 即反訴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孫煜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本 訴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崙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瑞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光慧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光慧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