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二號
- 原告
- 喬治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盛
- 原告
- 甲○○○○○○
- 原告
- 張憲廷即大旗廣告企業社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飛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喬治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玖拾伍元。
(二)本件原告甲○○○○○○○○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壹拾壹元。
(三)本件原告張憲廷即大旗廣告企業社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四)本件原告乙○○○○○○○○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元金額,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柒拾壹元。
(五)本件原告丙○○○○○○○○○○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叁佰零伍元。
(六)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