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四號
- 上訴人
- 瓊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新臺幣伍拾萬柒仟零陸拾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