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七號 原 告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被 告 益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民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書面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六千零一十五元,該裁定業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送達於原 告,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