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 原告
- 嚴健維即詠粲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肆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玖拾柒
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