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原告
嚴健維即詠粲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肆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玖拾柒

 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