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原 告 嚴健維即詠粲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肆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玖拾柒 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