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原 告 嚴健維即詠粲工程行 被 告 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卅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卅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