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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原告
嚴健維即詠粲工程行
被告
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十 月卅一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十 月卅一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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