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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七號

原告
力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告
信達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複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所申請之『真空接觸器』新型專利,因符合專利法之規定,業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頒新型第一八一六六七號專利證書在案,專利權專用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廿一日起至一0一年十二月廿七日止。而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竟於桃園縣大園鄉○○○路廿九之十號,大量仿製原告所有前揭專利之產品,前經原告聲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對被告仿冒之「真空接觸器」商品二千五百十三具予以扣押,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七七四四號受理在卷,又前揭專利品,被告曾以每具新台幣(下同)三千三百元之價格向原告訂購,是就扣案仿品之數量計算,原告共受有八百二十九萬二千九百元之損害(3300*2513具=0000000),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八百二十九萬二千九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並願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辯稱:本件被告所實施者,係屬「自由技術」或稱「自由公知技術」、「習用技術」或「既有技術」,乃申請專利日之前已存在於世間之完整技術。系爭所謂原告之專利權,早見於究所著之「低壓電器產品樣本」上冊乙書第三六六頁中之「CKJ5系列交流真空接觸器」,足見係在此或更早之前,已存在於世間之技術,而原告係年十月二十一日取得新型專利權,縱目前尚有專利權,被告亦得以係「自由技術」抗辯,而不受其拘束,況原告系爭專利經舉發成立,並遭撤銷專利權,原告於本件並無請求權基礎,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原告係新型第一八一六六七號真空接觸器之專利權人,專利權專用期間自九十年十月廿一日起至一0一年十二月廿七日止,又系爭專利經訴外人提出舉發,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審定之結果為舉發成立,原告現提訴願中。

四、經查,經本院將被告製造之真空接觸器(即待鑑定物品)與原告之新型第一九九六九四號專利權送請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鑑定結果,依全要件原則分析,二者係屬相同,而依均等論分析:「①本專利座體利用一樞接結構樞設一具延伸吸附體之連動板、再以一上頂彈簧及一螺栓頂持吸附體使其保持呈上頂狀態之方式,利用樞接結構具支軸使連動板可擺動之功能、上頂彈簧具彈性持吸附體使連動板擺動之功能、螺栓具使上頂彈簧直立定之功能,達到讓連動板呈可擺動的被頂持定位於座體上之結果,此與待鑑定物品座體利用一樞接結構樞設一具延伸吸附體之連動板、再以一上頂簧及一螺栓頂持吸附體使其保持呈上狀態之方式,利用樞接結構具支軸使連動板可擺動之功能、上頂彈簧具彈性頂持吸附體使連動板擺動之功能、螺栓具使上頂彈簧直立定位之功能,達到讓連動板呈擺動的被頂持定位於座體上之結果,因待鑑定物品利用之方式、功能、達到之結果與本專利相同,故本中心認為份兩者消極均等不成立、視為相同,但,從⒈潘陽低壓開關廠之產品說明書(一九九0年十二月印)第、頁有關CK─XXX交流真空接觸器結構及外形簡圖、⒉煤炭工業出版社(一九九八年五月出版)之常用供配電接觸器相關資料、⒊煤炭工業出版社(一九九年十二月出版)之煤礦電工手冊(修定本)第一分─冊電機與電器(下)第745─746頁有關KCJ系列交流真空接觸器相關資料、⒋機械部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一九九三年十月出版)低壓電器產品樣本(上冊)第366頁有關KCJ5系列交流真空接觸器相關資料等,可知待鑑定物品之技術與上述習知技術不但相同連組合形態亦相同,故本中心認為本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過廣、是否具進步性應再審議。②本專利利用於吸附體下方座體上組設一線圈方式,利用線圈具產生磁性吸附吸附體之功能,達到讓被上頂彈簧頂持之吸附體能向下作動、進而使連動板擺動之結果,此與待鑑定物品利用於吸附體下方座體上組設一線圈方式,利用線圈具產生磁性吸附吸附體之功能,達到讓被上頂彈簧頂持之吸附體能向下作動、進而使連動板擺動之結果,因待鑑定物品利用之方式、功能、達到之結果與本專利相同,故本中心認為此部分兩者消極均等不成立、視為相同,但從⒈潘陽低壓開關廠之產品說明書有關CK─XXX交流真空接觸器結構及外形簡圖、⒉煤炭工業出版社之常用供配電設備選型手冊第一分冊有關KCJ、KCJ5系列交流真空接觸器相關資料、⒊煤炭工業出版社之煤礦電工手冊(修定本)第一分冊─電機與電器(下)有關KCJ57系列交流真空接觸器相關資料、⒋機械部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低壓電器產品樣本(上冊)有關KCJ5系列交流真空接觸器相關資料等,可知於吸附體下方座體上組設線圈之技術於上述習知技術已公開,故本中心認為本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過廣、是否具進步性應再審議。③本專利利用一電接接片抵靠一真空滅弧管、而真空滅弧管之可動導電桿係固定於頂制體、頂制體藉兩導電線接於導線固定座、導線固定座再與另一電源接片相連結方式,利用一推桿可隨連動板之板動而使頂制體移動、進而使可動導電桿內移導通方式,並於座體上導線固定座連接控制線控制線圈作動方式,利用上述連結之各構件具控制通電流之功能,達到預期之電流由一端電源接片導至另一電源接片之結果,此與待鑑定物品利用一電源接片抵靠一真空滅弧管、而真空滅弧管之可動導電桿係固定於頂制體、頂制體藉兩導電線接於導線固定座、該導線固定座再與另一電源接片相連結方式,利用一推桿可隨連動板之扳動而使頂制體移動、進而使可動導電桿內移導通方式,並於座體上導線固定座連接控制線控制線作動方式,利用上述連結之各構件具控制通導電流之功能,達到預期之電流由一端電接片通導至另一電源接片之結果,因待鑑定物品利用之方式、功能、達到之結果與本專利相同,故本中心認為此部份兩者消極均等不成立、視為相同,但,從前述習知技術中可知,利用二電源接片、一真空滅弧管之可動導電桿、頂制體、兩導電線、導線固定座、推桿之技術方式、功能、結果皆已公開,故本中心認為本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過廣、是否具進步性應再審議。④本專利利用一內部呈真空狀態之真空滅弧管方式,且利用其可動導電桿套設有一波紋管方式,又利用於真空滅弧管內部,設一導電觸片、及與可動導電接觸端設有一屏蔽罩方式,利用真空具絕緣性佳之功能,波紋管具輔助可動導電桿性接觸導電觸片之功能,導電觸片具與可動導電桿接觸通電之功能,屏蔽罩具防止金屬蒸氣和液滴向滅弧室內部四周噴濺影響其絕緣性之功能,達到讓真空滅弧管之導通控制確實及有效防止電弧物堆積污染之結果,此與待鑑物品利用一內部呈真空狀態之真空滅弧管方式,且利用其可動導電桿套設有一波紋管方式,又利用於真空滅弧管內部設一導電觸片、及與可動導電桿接觸端設有一屏蔽罩方式,利用真空具絕緣性佳之功能,波紋管具輔助可動導電桿彈性接觸導電觸片之功能,導電觸片具與可動導電桿接觸通電之功能,屏蔽罩具防止金屬蒸氣和液滴向滅弧室內部四噴濺影其絕緣性之功能,達到讓真空滅弧管之導通控制確實及有效防止電弧生成物堆積污染之結果,因待鑑定物品利用之方式、功能、達到之結果與本專利相同,故本中心認為此部份兩者消極均等不成立、視為相同,但,從瀋陽低壓開關廠之產品說明書(一九九0年十二月印)第頁有關CK15─250真空滅弧室結構簡圖之習知技術中可知,利用真空狀態、波紋管、導電觸片、及設有一屏蔽罩之技術方式、功能、結果皆已公開,故本中心認為本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過廣、是否具進步性應再審議」,而鑑定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經由上述之分析比較,再依據專利侵害判斷之程序,參考全要件原則、均等論及專利侵害比對之準則後,得出結論:因待鑑定物品所利用之技術方式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主張之技術特徵相同,故鑑定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認定待鑑定物品與原告所有之新型第199694號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相同,但參考相關習知技術後,系爭專利與待鑑定物品所利用之技術方式、功能、結果均與習知技術相同等情,有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存檔編號P-九三0三-0七號專利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原告所有之系爭專利與待鑑定物品所利用之技術方式、功能、結果既均與習知技術相同,則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已非無疑,況原告之系爭專利權亦經訴外人舉發成立,是原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即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八百二十九萬二千九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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