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四二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超律師
- 被告
- 震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灣諾基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倩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瑞琦律師
- 右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 複代理人 黃嘉珍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民事訴訟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N0一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有明文之規定,又依專利法第一0八條,該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侵害其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一五八八七四號專利,然該項專利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在案,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而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第一五八八七四號新型專利權是否有效為前提要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