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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四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四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被告
震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台灣諾基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琦律師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複代理人  黃嘉珍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民事訴訟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N0一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有明文之規定,又依專利法第一0八條,該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侵害其中華民國新型專利第一五八八七四號專利,然該項專利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在案,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而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第一五八八七四號新型專利權是否有效為前提要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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