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4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超律師
- 被告
- 震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灣諾基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倩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瑞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趙梅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N0一號專利舉發案」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A0一N0一號專利舉發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