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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4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被告
震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台灣諾基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琦律師
複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梅君律師
複代理人
黃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N0一號專利舉發案」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A0一N0一號專利舉發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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