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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49號

原告
富洋田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告
影像情報攝影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提起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00000000NO一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有明文之規定,該規定於新型專專利亦準用之,專利法第10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新型第180612號專利權業已提出舉發,有被告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一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告提出之損害賠償訴訟係以原告具有系爭專利權為其請求之依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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