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49號
- 原告
- 富洋田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被告
- 影像情報攝影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法施行前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經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續行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原告第000000000NO1號專利舉發案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法令既經公布施行,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95年4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