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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七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
合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日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七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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