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七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七四號
- 上訴人
- 合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日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七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