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86號

上訴人
唯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35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2年智字第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