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唯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月娟律師
- 35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2年智字第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