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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86號

原告
唯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依純律師
複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告
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國際超能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安黎,嗣於民國94年7月1日變更為乙○○○○,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並據新任法定代理人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准其承受訴訟並續為訴訟行為。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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