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原 告 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 A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 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傅昭倩律師 蕭育娟律師 洪慶順律師 郭慧雯律師 陳美卿律師 廖怡苓律師 林詩梅律師 何國雄律師 被 告 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斐文律師 翁清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二十六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