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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原告
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
原告
A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昭倩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育娟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苓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國雄律師
被告
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斐文律師

        翁清坤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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