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美商微軟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因九十 二年智字第九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