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 上訴人
- 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美商微軟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因九十
二年智字第九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