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 上訴人
- 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
- 原告
- A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原告
- 美商微軟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原告
- 美商奧多比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