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 A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 告 美商奧多比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