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張松鈞
- 法定代理人施文科
- 原告甲○○○○○○、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建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 ? 法定代理人 HALIM B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律師 被 告 建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 法定代理人 施文科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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