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九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
協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川木業有

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九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叁仟伍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