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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海商字第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海商字第42號

原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被告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ROA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陳文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所為92年度海商字第42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92年海商字第28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3月31日裁定命在前開92年度海商字第28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海商字第42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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