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海商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海商字第42號
- 原告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被告
-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ROA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靖芬律師
陳文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所為92年度海商字第42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92年海商字第28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3月31日裁定命在前開92年度海商字第28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