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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簡上字第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惠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簡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
吉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
複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被上訴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承受訴訟狀(附繕本)到庭。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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