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破字第三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破字第三五號
- 聲請人
- 鴻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甦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北市○○街三四巷十之八三樓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住台北市○○街四八巷四之一號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甦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