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五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五七號
- 聲請人
- 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台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股東無意繼續經營,經董事會決議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解散,經台北市政府函准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監察人張台蘭為清算人,嗣清算人張台蘭於九十二年五月三、
四、五日以刊登報紙方式催告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發現公司財產顯不足清償公司所負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產云云,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告報紙、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解散登記函等件為證。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之債權人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有New Micro Corp一人,揆諸上開判例意旨,無宣告破產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