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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五七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
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台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微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股東無意繼續經營,經董事會決議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解散,經台北市政府函准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監察人張台蘭為清算人,嗣清算人張台蘭於九十二年五月三、

四、五日以刊登報紙方式催告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發現公司財產顯不足清償公司所負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產云云,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告報紙、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解散登記函等件為證。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之債權人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有New Micro Corp一人,揆諸上開判例意旨,無宣告破產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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