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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賴劍毅

  • 當事人
    劉淑貞即豐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豐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劉淑貞即豐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 對 人 豐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豐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經股東會 決議解散,並選舉聲請人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清算程序中發現,各年度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計新台幣(下同)三百九十三萬六千零一十七元尚未繳納 ,而公司因歷年之虧損,已無財產可資清償,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 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 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參照) 。次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 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若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 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自應依同法第六十 三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五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債權人清冊所示,截至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止僅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一名 債權人登記債權,且依相對人豐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至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之財產 目錄,其財產為為零元,而該公司登記之債權總額為三百九十三萬六千零一十七 元。是債權人既僅有一人,債務人又毫無財產以構成破產財團,自不敷清償破產 財團之費用及債務,而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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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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