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六八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興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內文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六八號聲請人甲○○即興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與相對人興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又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者為已足。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人甲○○即興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橋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公司破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破字第六八號裁定聲請駁回。而聲請人前與破產宣告相對人公司簽訂合建契約,並為相對人公司墊付工程款項,惟相對人公司未依約履行,為了解相對人公司之財產狀況與聲請破產之原因,以評估是否有對相對人起訴之必要,爰聲請閱覽上開破產事件之卷宗證物。
三、經查:聲請人前提供土地與相對人公司簽訂土地合建房屋契約,並為相對人公司清償應給付與第三人成銘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成銘公司)之工程款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因此受讓取得成銘公司對相對人公司之工程款債權及法定抵押權等情,業據提出土地合建房屋契約書、協議書及本院八十八年度北調字第三0三七號調解程序筆錄各乙份附卷可稽,則相對人公司之財產狀況,自關係到聲請人是否受償及受償程度,而上開破產卷內之文書,即是關於相對人公司財產狀況,堪認聲請人就上開破產事件內之文書有私法上之利害關係。
四、從而,聲請人業經釋明就上開破產卷宗內之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其聲請閱覽卷內文書,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