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七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七二號
- 聲請人
- 蘇林美珠即尚德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尚德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林美珠為相對人尚德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現存資產僅值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惟積欠租稅債權共壹仟壹佰伍拾萬陸仟肆佰叁拾元,顯已無足夠賸餘財產可供清償債權,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查相對人所積欠之租稅債權,為第一優先債權,相對人之資產,既已不足支付財團費用,且無法清償第一債權,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