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七二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
蘇林美珠即尚德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相對人
尚德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林美珠為相對人尚德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現存資產僅值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惟積欠租稅債權共壹仟壹佰伍拾萬陸仟肆佰叁拾元,顯已無足夠賸餘財產可供清償債權,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查相對人所積欠之租稅債權,為第一優先債權,相對人之資產,既已不足支付財團費用,且無法清償第一債權,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