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破字第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破字第八一號
- 聲請人
- 采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孟佳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檢具資產負債表及九十一年、九十二年度之所得稅申報資料,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以通知函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