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破字第八一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破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
采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佳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檢具資產負債表及九十一年、九十二年度之所得稅申報資料,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以通知函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